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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展览会展品出入关问题及流程

    发布日期:2015-01-12    栏目:参展知识     发布者:欧马腾编辑
      参加海外展览的大多数展品,都将运回参展商所在的国家,因此有出口和进口以及再出口和再进口的问题,这是展品与其他普通的出口物资相区别的地方。而且,展品出口和进口的时间要求比较高,进出口办理的速度将直接影响能否如期参展。

      参加海外会展的展品,一般在参加展览会后原封不动地运回国内,如果按正常的进出口程序办理手续,不仅非常烦琐而且也无必要。因此,有必要简化和统一各国(地区)海关对此类特别商品的进出口手续。海关可对展品实行临时进出口许可的政策。这里的所谓临时许可是一种海关业务制度,按照该项制度,某些物品在运入关境时可以有条件地免缴各种进口税,并不受经济性质的进口限制,但这些货物必须为特定的目的进口,并且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在使用中正常损耗外)按原装出口。

      展览会、交易会和其他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即属于此类,可以按照1990年在伊斯坦布尔签订的《货物公约》来处理。在这里,展品包括下列货物和资料:

      在会展中展示或示范用的实物和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说明书、广告等。

      一、出入关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到国外的参展商而言,面临着出口进口一再出口一再进口的重复过境。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进出口流程,理应受到参展商的高度重视。在频繁的进出口中,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在展品进出口过程中,参展商、货运代理、运输部门、海关、商检、保险、银行、仓储等许多机构参与其中。其中,货运代理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那些经验丰富、管理和技术手段先进、信用和服务良好的国际展览货运代理,越来越受到参展商的青睐。货运代理可以拥有自己的运输车辆,但当前的发展趋势是运输由专业的运输商来完成,而代理则负责仓储、小范围运输、装卸、报关、订舱等工作。

      展品属海关监管的临时进口货物,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即使在展出的时候,也是处于海关监管下,未经海关许可,展品不得移出展品监管场所。

      展品自进境之日起一定时间后必须复运出境。各国对展品滞留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英国规定自进境之日起2年内复运出境,无延长期限;日本为1年;美国为1年,延长期限1年,可以有两次延长机会;德国则为3个月,延长期是3个月。由于会展在特定的时间举行,所以,海关处理的效率十分重要,而不同国家对不同的展品运达手段单据处理、清关的时间是不相同的。

      二、参展物品进出的流程

      参展物品进出口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参展商将展品等清单交货运代理人;

      2、受托人将清单一式两份,准备报关托运、租船、订舱;

      3、制定运输单据,出口展品报关单一式三份;

      4、报关;

      5、商检及保险;

      6、装运;

      7、装运通知;

      8、开具运输提单、将提单交运输代理;

      9、运输代理持提单运输;

      10、参展商或者其代理及时通知会展地的组织者及当地代理人;

      11、展品在展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当地代理或组织者提前将参展商及其展品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当地海关,以便备案手续;展品到达展地后,进入海关监管仓库,准备报关;参展商代理或主办单位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参展商、其代理人向当地海关提供担保;提交展品清单;除了免关税的展品外,缴纳关税;海关商检、查验;据提单提货);展品如明确为国外销售的,又属于应征出口税的,由海关征税放行出关。如未明确,而在国外发生销售,则在展品复运回国时,予以补征。

      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进口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及其他资料,则须按海关规定,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进口。对购买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须校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由海关征税或者免税后放行。展品如明确为国外销售的,又属于应征出口税的,由海关征税放行出关。如未明确,而在国外发生销售,则在展品复运回国时,予以补征。



    原文来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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