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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二)

    发布日期:2016-11-07    栏目:参展知识     发布者:欧马腾编辑
        (八)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或开展的会展活动,要提交联合或委托举办协议、合同及境外机构的资信、业绩等有关资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市会展办在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在开展30日前将举办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告知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并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依法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开展前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市政府原则上不参与会展活动,但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会展活动,可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全市重大战略或外事外贸多、双边工作需要的会展活动;

      (二)山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主办,要求市政府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与市政府联合主办的会展活动;

      (三)展会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展位超过800个,或参展客商超过4万人的展会活动

      对于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会展活动,由举办单位在每年11月份之前,向会展办提出申请,统一提交市长办公会审定,其他时问原则_匕不再研究;对于临时提出的确需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会展活

      动,原则上也要经过市长办公会研究,如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交市长办公会的,须先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提交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举办单位在中报时除了提交第七条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中请市政府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本次会展的正式文件。

      第九条举办单位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申请刻制经核准的会展活动名称印章,并依法进行广告发布和开展招商、招展工作。

      开展前,举办单位应与会展场所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组织实施相应的活动方案,做好会展期间的治安、消防和财务管理等项工作,确保会展活动按期举行。

      国际性会展境外展品的监管及留购,由海关按规定办理。境外展品不得擅自零售,确需零售的,须事先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

      会展中从事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品以及指定经营的商品,应提供相应的许可手续。

      第十条会展活动的冠名应与会展的内容、规模一致。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的,需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巧个工作日内,向市会展办和批准、登记机关提交会展举办情况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与外国政府机构共同举办的会展活动,根据外事对等原则,视外方任职情况可建议市政府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委会领导职务。

      有国家级、省级领导任职的会展活动,可建议由市政府领导或分管领导出任组委会相关职务。

      其他会展活动,非确有需要,市政府领导或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出任组委会相关职务。

      第十三条对‘市政府举办(含主办、承办)的会展活动,市政府领导或分管领一导视情出席相关活动;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出席其他会展活动。

      第十四条除市政府举办的会展活动外,其他会展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国家、省和市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提前向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批。邀请国家领导人任职、出席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邀请省、市领导人任职、出

      席的,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会展举办单位擅自举办会展或擅自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原文来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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